上政学报 | 李军、马子恒:论党内法规的四重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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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研究
论党内法规的四重定位
本文刊登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
作者简介
李军,新疆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
马子恒,新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李军
内容摘要
党内法规与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到革命、建设、改革与新时代实现“中国之治”的百年征程相伴相随,并不断发挥国家法律无法取代或容纳的治理伟力,超越域外法治思辨的制度想象。如何定位党内法规,更应是呈现而非定论的过程,故而在观念上无需追求以既有理论直接实现充分解释,在方法上则要开拓理路、多向为功。结合党内法规学理论体系可以作出四重定位,其逻辑理路在于:以属性定位结合本体论,先行纵览党内法规如何存在及其表征;以功能定位结合制度论,进而勘探党内法规为何存在及其建设的底层逻辑;以精神定位结合价值论,对比观察党内法规能而其他制度不能的优势所在,即党的精神浸润;以场域定位结合运行论,现实考量党内法规在不同场域的角色与特性,并铺设其运行与完善之路。由此,形成由外到内、由形而上到形而下的对党内法规进行认识、评价与把握的整体呈现。
关键词
党内法规;定位;党的建设;依法治国;治理现代化
引用格式
李军,马子恒:《论党内法规的四重定位》,《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年第4期。
目次
一、本体的起点:属性定位
(一)广义法规范说
(二)软法说
(三)多重属性说
二、制度的根本:功能定位
(一)党内法规对先进性的推动功能
(二)党内法规对纯洁性的保障功能
三、价值的赋能:精神定位
(一)“权利本位”与“义务先定”:国法理论之鉴
(二)从精神载体到义务本位
四、运行的现实:场域定位
(一)党的建设场域
(二)全面依法治国场域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场域
五、结语
正确把握研究的对象,是一切学问的出发点。定位,在我国辞典中的释义为“测定物体所在的位置,把事物放在适当的地位并做出评价”,也有学者认为,定位“是找到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内在规定性,从而确定其在一定的场域中所具有的适当位置。因此定位往往就成为讨论问题的逻辑起点,不同的定位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定位不等于定义,在社会科学语境中,可以将定位视为对事物本体构成与特征进行探析,并且由不同视角结合其相对静止位置展开观察,从而形成认识、评价与把握的过程。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为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适应不断变化的世情、国情、党情而创新的不同于域外治理模式的专门规章制度,“党规之治是‘中国之治’的一个独特治理密码”,其制度创设和现实运行都深蕴着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各学科既有理论尚不足以充分解释,因而对党内法规进行定位的过程更应在于多重呈现而不是一言蔽之。近年来,党内法规学相关理论成果的数量呈井喷态势,但是“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还主要在浅层次徘徊。尤其是,围绕党内法规研究存在着认识混乱甚至误读或曲解”,除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概念外,目前极少有学者对党内法规本身作出系统性观察与呈现,理论话语的所指与能指也较为模糊而碎片化,望之仿若“普罗透斯似的脸”,因而以相对系统清晰的逻辑线索呈现其定位可谓现实急需。就党内法规学的理论体系而言,从共时性角度至少可以分为本体论、价值论、制度论和运行论,从历时性角度则还有生成论、变迁论等相关研究。本文的定位结构主要由共时性角度展开,其中本体论关涉概念所指,进而引出属性、范畴、与其他治理要素关系等问题;制度论关涉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以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为配套,由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和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构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构建与进步完善的路径问题;价值论参考价值哲学可以作出两分,一为客体对主体效益的满足,二为与“意义”相结合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理性,在与定位结合的语境下采后者,因而关涉正当性、理想性、伦理性、合目的性等问题;运行论关涉在不同场域中党内法规的现实运转,立规之后须执规,结合不同场域的要素与特性才能从现实中把握党内法规的制度位置及其执行实效。本文尝试在爬梳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守正创新,以四重定位呈现党内法规的所指与能指。
一、本体的起点:属性定位
属性定位,关涉党内法规的性质界定与外部表征,是为本体理论研究之首站。学界在党内法规属性、性质方面的探究主要聚焦于党内法规是不是“法”,在承认其法属性的前提下是否属于“软法”,是否具备更多属性及与之关系等。现今关于党内法规属性的研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归属含混。有些学者将人民性、纯洁性、先进性等归于属性门类并与政治、法律等并列,实际上前者属于党的品格、特质向党内法规的传导而非其属性,虽具备较高探讨价值,但在定位研究中需要进行更合理的安置,如作为精神定位的底色。二是联系较弱。进行属性定位需要追求强相关性,人类社会中的各种行为规范相互交织影响,国家法律、党内法规、道德、政策、村规民约、宗教、商业规则等行为规范之间无疑存在一些共同点,但如果就此出发进而得出它们具有彼此的属性,那么党内法规的属性就会无止境地扩张。笔者认为,是否具备某种类别的性质或许可以归入广义上的属性,但狭义的属性之“属”在于界定,这是进行清晰的属性定位的观念前提。
(一)广义法规范说
广义法规范说倾向于将“法”与“法律”进行理论分野,在对法概念的阐释下定位党内法规的法属性。社会实践中“不是由国家制定,但仍然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是存在的”。有学者认为,法是一种多元化的制度集合,所有指导人类共同生活、为人的行为提供遵从依据、提供稳定行为预期的形形色色的规则,都可称之为法。正如新自然法学派坚持法治就是使人们服从于规则治理的事业。
中国的法理学历史上受到苏联法学影响较多,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往往将国家作为法的逻辑前提,并由于世纪之交前后在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中国社会加快法律体系建设的现实急需,实证主义法学观念也得到较高程度的实际认可,因而倾向于以“三要素说”(主权性、强制性和惩罚性)为代表的法定义及属性标准。有学者针对这一现象指出:“最为迫切的是去反思和修正法的传统定义,为形成一套适应公共治理的法治规范体系扫除前提性障碍。”还有学者尝试将法归纳出三个特征:其一,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其二,法是具有外在约束力的人们的行为规则;其三,法是由一定人类共同体制定、协商、认可的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规范性。
现今学界较多认为,党内法规具备广义的法规范属性。我们认为:在形式上,党内法规具备较为成熟的体系和效力位阶等结构,较为规范的立改废释程序,以及备案审查、评估、清理等配套保障制度;在实质上,党内法规能够充分反映制定主体的意志,指向明确的对象并产生普遍约束力,分配权利义务,为调整对象提供清晰稳定的行为预期,且可以反复适用等,显见具备法规范的一般属性,同时也要避免将国家法律的属性与之混同。
(二)软法说
在现代公共治理模式下,国家法律并非实现国家治理、维系社会良好运转的充分条件。持软法论的学者认为:“国家——控制法范式虽然长期以来居于主导地位,但伴随着多中心的、强调合作共赢、尊重不同主体性的公共治理模式的崛起,这种传统法范式陷入了严重危机之中。”软法说基于广义法规范概念而衍生,其逻辑起点是对法的国家性进行祛魅,主张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法律之外,存在着由一定的公权力主体(国际公权力主体、政治组织、社会共同体等)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主体之间关系、内部成员关系的社会法,如团体规章、乡规民约等国家与社会共治依据,并因其不具备国家强制力而将之定义为软法。
同时需要注意,软法的定位“不足以掌握中间形式及‘混合体’,因其未能完全配合既有的模式”,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规范,无须从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理论中得到对应和论证,而且简单套用这一理论有将中国共产党视为如西方政党一般居于国法之下的社团组织之虞。应当承认,软法论在解释党内法规属性时能够对国家主义倾向和形式主义法律观形成反思与重构,具有一定的理论可取性;同时,需要注意党内法规对于党组织及其成员而言,事实上具有坚强的约束力,不同于“在遵循法治理念与保证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实现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多元化和行为方式的多样化”的常见软法理念,因而将党内法规加以传统软法属性定位难免遭遇冲突与困境。有学者对这一理论进行调适,提出党内法规“不是可遵守可不遵守的选择性规范,而是必须一体遵循、不得例外的硬要求,是不容违反、不得突破的刚性约束,属于‘坚硬的软法’”。以软法定位党内法规的属性具备一定解释力但远不充分,至少不能直接套用基于国家法律的软法理论话语。
(三)多重属性说
法政二重属性说认为,党内法规兼具法律和政策的特征,将党内法规视为“具有法政二重属性的规范性文件”,相对其他社会现象可以纳入“法”的范畴,相对于国家法又属于政策的范畴,“人们对党的政策,特别其中效力稳定、形式规范的党内法规可以形成像对国家法一样的预期,可以根据党的政策作出符合自己利益的合理行为”,这是一种从法学视角出发,主要根据党内法规特征与适用的外部表现得出的论断。
政法属性同一说旗帜鲜明地将政治置于党内法规属性定位之首要,同时认为党内法规的法属性出自并且统一于政治需要。有学者强调党内法规姓党,体现党的统一意志,具有自律性、执政性、统一性,“党内法规的第一属性必然是政治属性,规范属性是其第二属性。政治属性事关根本,规范属性事关效果”。有学者将党内法治与政治实践结合探讨:“党内法规行将实现的党内法治实际上是中国共产党政治战略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着手治国理政的政治实践。”党内法规的政治属性是毋庸置疑的,以发生学逻辑观察,党内法规的起点是政党政治,职能在于为管党治党服务,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以党内政治生活、政治生态、政治文化等政治要素为源泉,从中获得建设方向导引与政治价值浸润。
三重属性说。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具备政策、道德和软法三种属性:其一,党内法规具有政策属性,它既能规范党员、党员干部和党组织的行为,又能产生“内部规则外化”的政策效果;其二,党员的“道德楷模”形象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变,既依靠党员的个人修养,也需要党内法规的道德形塑功能;而软法属性在前文已有述及。有学者以中国共产党作为主体的现实观察为轴,提出党内法规具有硬法、社会立法和公法三种性质。还有学者在更为宏观的背景下考察党内法规并作出动态化的属性描绘,表示其意识形态属性为党规姓党,法治体系属性为党内法治,制度规范属性则是制度治党。
笔者认为,党内法规具备政治与规范属性且以政治为统领并无太大疑义,也已得到学界主流认可,而道德、政策作为党内法规属性则值得商榷。就道德而言,党内法规适用于中国共产党这一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国家、民族的命运和人民的福祉为己任的使命型政党,相较国家法律有着明显更高的道德要求,但在定位的语境下,道德类似前述人民性等,更偏向于一种内在具备的品性与特质,而不宜作为党内法规属性。就政策而言,其在多种文本中已与党内法规宣示并列关系,如被称为党内法规“立法法”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规定前置审核内容的第27条第2款显示“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同时,党内法规相较国家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并无本质区别,比如,政策同样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后者同样要体现前者的精神与要求,且能够经由前者转化而制定;另外,党内法规与政策在制定方式、规范程度、适用灵活性乃至范围上都有较大区别,不可等同视之。
二、制度的根本:功能定位
功能定位,关涉党内法规之所以存在与运转的最原始目的,也是制度论中建设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根本指引。这种定位“实质上就是把握这种关系或相互作用的思维活动,表现为把握客体,满足、影响主体,根据主体需要改造客体乃至创造新客体的思维活动”。现有的党内法规功能定位研究同样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功能泛谈。常有学者将党内法规的功能与场域结合进行论说,但是在“四个全面”、国家治理现代化等场域中,党内法规的功能派生自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总揽全局,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地位;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内法规所具备的功能,究其根本是管党治党,规范和保障党的领导和建设活动,“强调要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健全制度,为党的事业发展和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这就明确了‘功能’问题”。二是移植国法功能原理而未强调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根本所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家法律的具体功能同样为党内法规所拥有,包括能够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形成正确引导,为行为后果提供稳定预期,对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作出评价与相应奖惩等,但党内法规的功能不限于此,且对其进行定位的视野应当以中国共产党为焦点。笔者认为,结合党的执政能力与政治品格,可以从先进性和纯洁性进行党内法规的应然功能划分,这也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原始起点。
(一)党内法规对先进性的推动功能
党的百年,是在中华民族积弱文化制度式微的时代缔造正确中国道路,在内忧外患的重重逆境中涤荡积秽推翻三座大山夺取革命胜利,在一穷二白的中华土地上实现赶超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推进世界和谐关注人类前途命运的百年。习近平总书记综观百年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作出深刻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作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宗旨要求其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始终走在时代潮头,充分发挥领导力和凝聚力,引领和推动中国发展。徒善不足以为政,“只有在规范主导着政党行为与关系时,政党政治才是现实的、有序的、常态的,政党规范影响或者决定着政党及其成员域内外的政治态度、行为方式与行动能力。”党内法规建设是推动政党治理制度化的重器,正如列宁曾言:“只有严明党纪才有政党自身的生命力。如果没有铁的纪律,不要说战胜资本主义,就连布尔什维克自身都很难存在。”放眼全球,任何现代国家的民主系统架构、民主政治有序运转都需要制度的规范来保证,党内法规是党出于管党治党需要而制定和实施的,“在党的不同历史时期,特别是关键时期,始终发挥着维护党内秩序、规范党内生活、调整党内关系、推进党的建设、确保团结统一和事业发展的重大作用”。
历史启示我们,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与其对制度建设的重视呈现高度正相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面对大革命失败后纪律涣散的危险局势,毛泽东果断提出将“服从政治纪律”作为党的行动纲领,在这一精神指导下全党迅速凝聚,恢复为坚强的整体。而后,随着党的建设经验积累,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为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需要根据政治格局的变化来调整自身建设的方式,这时应当通过党内法规将党务关系纳入规则轨道,但长期革命战争形势下的革命思维以及灵活应对紧迫工作的思路深深嵌入党的建设之中,同时苏联的法律虚无主义、中国传统封建专制思想都对党的建设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得占据较大比例的党员规则意识较为淡薄,以至于出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性偏差乃至巨大挫折。要将社会主义建设轨道矫正,必须先行恢复党的正常政治生活,这就需要针对新的形势与任务来制定实施相应规章制度。在改革的时代要求下,邓小平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明了方向,这是党中央及时拨乱反正、重视制度建设的历史节点,会议公报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全体党员和党的干部,人人遵守党的纪律,是恢复党和国家正常政治生活的起码要求。”即将进入新世纪之际,江泽民强调:“从严治党,严肃党纪,最根本的就是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要做到严格按照党章办事,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上强调,必须“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推进党的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发挥率先垂范作用,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坚持走先进政党推动型发展道路,“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九大首次将“依规治党”载入党章,明确要求“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既是对百年大党制度建设经验的总结升华,也开辟了以制度推动与时俱进的先进政党建设的新纪元。
(二)党内法规对纯洁性的保障功能
在整体治理结构中,个体一般依据对共同价值观的文化认同,并遵循制度规范而实施行为,而且“最关键的是支撑其骨骼的价值系统如何”。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流砥柱,抵御风险、保持纯洁是党实现坚强领导与长治久安的前提要求。在政党学研究视野中,政党调适(PartyAdaptability)指政党为适应政治环境的复杂变迁与潜在威胁而进行的适应性调整,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事业中能够提高执政党防范与化解执政风险的能力。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物质财富的增长带来了社会生活的不断改善,但这一过程中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文化构成深度威胁。拜金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等滋生和加剧了关系学、官场术、厚黑学和“潜规则”等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庸俗腐朽现象,因而党亟须应对复杂的现实问题而开展政党调适。伴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诸多难题需要破解,党必须以自身纯洁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保障执行改革举措的动能。当前出现的党纪政纪松散及随之而来的贪污腐败问题往往由纯洁性遭受挑战开始,即违法之前先违纪,这方面有着诸多表现,比如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内搞宗派山头,缺乏“四个意识”,与党貌合神离,以权力牟取私利等,进而在违规违纪中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建党百年,领导中国人民大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中国共产党也正处于跳出历史周期率、完成执政使命的关键时刻。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深刻强调:“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500多万党员、在一个13亿人口大国长期执政的党,管党治党一刻不能松懈。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四大危险”“四大考验”与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面对商品交换原则、“七个有之”等问题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产生的侵蚀与破坏,面对诸如“四风”问题、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所列举的突出问题对党内政治生态造成的污染,“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要把制度建设摆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以制度建设巩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成果,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为党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制度保障。”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将反腐倡廉建设正式纳入党建布局体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大力开展制度反腐,深入推进“打虎”“拍蝇”“猎狐”反腐败斗争,从十八大召开至2021年5月,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2.6万件,立案审查调查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392人,厅局级干部2.2万人,县处级干部17万余人,乡科级干部61.6万人。“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通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等系列政治理论、党性、道德教育的学习引导能够有效整顿党风,推动党员干部将教育内化于心,但其外化于行离不开党内法规的制度保障。“事物的特征和品质是由制度塑造出来的”,百年大党若要永葆纯洁,必须重视制度建设的伟力,要通过党内法规的制度保障,把腐败扼杀在摇篮中,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把活动引到轨道上,把规则牢记在心间。
三、价值的赋能:精神定位
精神定位,探究的是党内法规在调整范围和强度方面相较国家法律的制度可能性所在,即作为“软实力”的强大精神驱动力。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深深回顾:“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这一疑问指向理性的法与私人利益难以调和的极端矛盾,马克思发现国家和法正在遵循着少数人依其狭隘利益所设定的轨道运动着,“一旦法的利益和这位神圣的高尚人物发生抵触,它就得闭上嘴巴”,“利益占了法的上风”。还有学者根据国家产生以来的历史作出总结:“哪个阶级掌握政权,哪个阶级就把本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通过法律规定为由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同时把义务推给被统治阶级。从国家的产生开始,对于所有的统治阶级,从无例外。”例外出现在不是为利益展开活动,而是将为人民服务、为使命理想奉献视为行动意义的中国共产党。革命先驱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并在革命、建设、改革与新时代由一代代视死如归的革命烈士、顽强奋斗的英雄人物、忘我奉献的先进模范构筑起中国共产党的精神谱系。我们无法将党的精神和取向直接视为党内法规所有,但党内法规内生于管党治党需求,“服务于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和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承担的历史任务,跟党为实现历史任务而确立的理论和路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百年峥嵘中为党的精神谱系所浸润内化,无疑彰显着使命型政党的精神特质,这种特质在制度规范中又集中体现为义务本位。一切行为规范的实现离不开其调整对象的现实行动,而行动着力点与依归在于对权利的享受或对义务的承担,这种享受或承担孰为本位是党内法规制度精神定位的现实落脚点,也是党内法规价值论研究的重心所在。
(一)“权利本位”与“义务先定”:国法理论之鉴
在现有的党内法规定位相关研究中,极少有学者将“本位”及“义务本位”纳入学术视野。本位,意指“某种理论观点或做法的出发点”,本位与定位之间的逻辑在于:立足本位才能找准定位,本位作为一种出发点,不仅是曾经所在的起源所在,而且能够映照其通往现今位置的价值动力。从义务本位守望精神定位,才能够将目光流转于理论与现实、思想与制度之间,这也是党内法规价值论研究的题中之义,而国家法律领域的相关思辨则可成为探析党内法规义务本位的镜鉴。
法治思维是一种依循法的规范,认可法的精神,服从法的治理,以规则意识认识事物、分析关系与指导行为的思维方式。在国法领域的法治思维中,对现代法治本位采“权利本位论”是主流观点,意指权利是目的,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手段,由权利派生而来,是第二性因素,并以此反映出人的主体性和法的价值属性。国法领域中同时存在着与之相反的“义务先定论”,认为权利是正当,义务是应当;权利是具有选择自由的行为,义务是具有必然性的行为,“法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主要通过义务性规范来实现自己试图达到的目的”,因而义务先定,权利后生。如果我们把国法限缩到权利本位争议较小的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领域,便可将其作为解析前文所述“起源所在”与“原动力”的模型:“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作为大陆法系原核的罗马法与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共同强调的个人权利本位、私人财产归属与自由流转等原则,为资产阶级所推崇并推动了启蒙运动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权利本位以逐利为内在驱动力,形成商品拜物教,加剧了社会成员的个人主义、异化与离心力。但党内法规之于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与领导活动,决不同于私法之于市民个人利益的维护与谋求活动,应当且事实上以义务为本位,把为人民权利而斗争视为自身神圣义务与内在驱动力,这是百年党史证成的历史逻辑,也是党领导人民勠力同心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伟大斗争中能他国他党所不能的深层原因,因而研究党内法规本位需要守望中国道路,讲好中国叙事,探寻中国逻辑。
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专门规章制度,其调整党务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党组织与党员,同时经过党的领导传导给非党组织和党外群众。作为党的根本大法的党章在总纲中强调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可谓是对各级党组织秉持义务本位最为凝练且深刻的注解。就党员而言,第一章第二条便将其定义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并作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以及“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要求,其后次第规定党员的义务与权利(党员对权利的正常行使,也很大程度在于改进党组织工作),而第六章首条便规定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次条强调“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正如有学者所总结:“党员义务具有先决性、主导性,而党员权利则是派生和从属的,在这一点上,党员义务与权利二者的逻辑关系明显区别于公民权利与义务。”
(二)从精神载体到义务本位
在整体的治理结构中,人作为组织化的群体,往往依照对共同价值观的文化认同,以及对制度规范的遵循而展开行动。韦伯曾提出,“人是悬挂在由他自己所编织的意义之网中的动物”,格尔茨进一步认为,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和社会经历中形成了约定俗成的意义,这些意义经过历史的传承和延续逐渐内化为一个社会中如规则一般的存在,身处于这个社会中的人会理解并按照这样的意义来行动,而理解和行动的过程又进一步维持与发展这种意义模式。很多学者未曾着力研究党内法规义务本位的原因,在于“义务先于或者重于权利的逻辑在政治组织中普遍存在”,但是政党法规天然以义务为本位是不能成立的。一方面,政党法规中对推动价值目标实现的全党行动要求仅是一种整体性倡导,天然存在的仅是不以权利为追求并且积极作为的公共性,而且一定程度上是西方话语中公共空间的“政治自由”或“积极自由”的制度前提,无法反推以义务为本位;另一方面,政党法规对党员的义务要求往往十分有限,一般在道德上仅停留在对公民同样提倡的正直、诚信、守法的高度,在行动原则上也仅是要求党员服从政党内部规范,甚至集体责任着力于鼓励党员参与政治活动,而专门性的义务要求在政党法规中往往稀缺而柔性,难称以义务为本位。德国前总理施密特曾在《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座谈会上提倡缔造“世界人类责任宣言”,但所有西方政府都拒绝讨论关于责任的话题。为何主动担当义务与责任无法成为多数政党成员行动的本位或曰出发点?原因主要在政党及其法规的性质。对政党本身而言,现代选举型政党既是政治团体又是社会组织,作为个人参与政治生活的中间媒介,以自身存续与发展利益为旨归,因此将选票视为“风向标”与“指挥棒”,对政党义务的履行也以赢得尽可能多的选票而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因而不愿以义务和责任来约束施政行为。对政党法规而言,因其往往位于法律之下,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适应性调适,例如德国不仅有《基本法》对政党进行定义和限定,还有《政党法》和《选举法》作为政党活动的通用准则,而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则不具备长远的纲领以及宗旨,仅是适应大选需要而制定竞选纲领;虽然政党的内部规范天然具有在国家法之外进行“二次调整”的共性,但绝大多数政党法规在法治格局中并不具备与国家法律对应的地位以及调整党务关系的真正独立性,对党员的行为要求事实上仍以国家法律的框架为基准,更无法以政党精神价值来形塑制度并对党员作出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因而国外政党成员的价值取向更易依循国家法律的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不同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以人民为中心而向党员提出担当使命义务的高要求。这种区别造就的政党及其成员行动的殊异,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答卷上暴露无遗,曾经鼓吹资本主义制度并提出“历史终结论”的福山目睹美国政府抗疫挫败后表示:“决定政府绩效的关键因素将不是政体的类型,而是国家的能力,尤其是对政府的信任程度。”一条漫长庞大的猜疑链,横亘在西方传统法治国家的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其根源在于政党及其法规无法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勇于秉持义务本位。恩格斯强调:“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党内法规在百年间伴随着党的领导与建设活动,在走向体系化、科学化的同时,越来越成为中国共产党的精神载体。
在规范党的领导方面,将马克思主义作为行动指南,以义务而非权利为本位,是党内法规克服马克思“苦恼的疑问”,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形成“无摩擦平面”的关键所在,“这使我们党得以摆脱以往一切政治力量追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局限,以唯物辩证的科学精神、无私无畏的博大胸怀领导和推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不断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始终牢记初心使命,不忘人民立场,为之忠诚奉献,将自身义务担在肩头,将人民权利牢记心头,这来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士大夫追求以民为本、重义轻利、以天下大同为己任等政治基因与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革命斗争理论和共产主义理想等产生的有机结合与转化,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间浓墨重彩的底色。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极为重视以党内法规强调和维护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价值取向,即无私地履行自身忠诚和奉献的义务来维护人民的利益,而决不是为了个人利益的满足,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特殊的利益。”党内法规作为治党管党的规范,只有秉持义务本位,才能应答百年前革命先驱形成的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深植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对党绝对忠诚的品质,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为伟大复兴使命实干担当的信念,面对“四大危险”“四大考验”与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面对商品交换原则、“七个有之”等问题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产生的侵蚀与破坏,面对诸如“四风”问题、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所列举的突出问题对党内政治生态造成的污染能够战而胜之,使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无愧为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的百年大党。
在加强党的建设方面,党内法规义务本位是保持自我革命精神、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前提性制度价值取向。“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我们党历经千锤百炼而朝气蓬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始终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中央在十八大召开后一个月内制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便是为了遏制党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涤荡党内软、懒、散的不正之风,之后制定与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也无不是以落实党员义务、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为目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一方面,党中央旗帜鲜明地倡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理想信念与精神追求,将思想建设挺在前沿;另一方面,高度重视依规治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要将制度建设贯穿全面从严治党事业,为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驾护航。“无论党内法规制度怎么变革,都以保障党矢志不移践行初心使命、为实现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为己任,一以贯之地要求党员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公而忘私、大公无私。”党内法规制度的义务本位作为其精神定位的集中体现,无疑是党实现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互动共振的关键节点与必然要求。
四、运行的现实:场域定位
对于任何制度的探讨,不能离开其现实适用与运行实效,因而需要置于一定场域(Field)中加以定位,这是开展党内法规运行论研究的现实前提。布迪厄等提出,“场域是某种客观力量被调整定型的一个体系,是某种被赋予了特定引力的关系构型”,场域中存在着有力量、有生气的要素,如“惯习”这种将思想秉性和行为经验内化于人的、可持续可转换的倾向系统,以及“资本”所指代的以劳动积累且能够排他性占有的资源。场域作为社会成员根据特定逻辑与需求建立并开展活动的主要场所,为场域内的主体提供策略选择与资本竞争的空间,相应的制度也寄居其间。习近平总书记将新时代以来党的工作高度总结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党的工作进行场域定位,应优先考虑与党内法规制度属性强相关的部分,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全面依法治国场域,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场域;党内法规天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自不待言,其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作用则是由依规治党的功能加以传导。对党内法规进行场域定位,应当从党的工作中探析价值,从事实标本中观察效用,把握其特性与要义;同时深化对所在场域运行状态的整体审视,从场域视角发现党内法规作为制度要素的进步方向,从而把握与推进科学化、体系化建设。
(一)党的建设场域
前文由党内法规对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推进和保障作用进行了根本功能厘定,而功能同样需要置于更为宏观的场域中加以考量。新时代党的建设场域至少可以分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建设、党内监督建设等方面,党的建设是环环相扣、互襄共举的有机系统,党内法规虽贯穿于党的建设各个方面,但仍非达成建设目标的充分条件,还需置于党的建设场域中观察与其它要素的相互作用。党内政治生态是一定时期党的建设场域的综合效能呈现,党内政治生活是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是党的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关乎党的团结统一,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同时要以党内政治文化不断培厚良好党内政治生态的土壤,“党内政治生活、政治生态、政治文化是相辅相成的,政治文化是政治生活的灵魂,对政治生态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因而党内政治生态之于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政治文化是目标与路径的关系。在场域视角下可以将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政治文化视为“惯习”这一倾向系统,一方面,党内法规服务于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另一方面,党内法规也可从中得到价值指引与意义赋能,但目前极少有学者将党内法规与后两者的关系进行结合探究,笔者在这里尝试以三重逻辑概之,以期抛砖引玉。
其一,党内政治生活的起点逻辑。马克思强调意识来自生活,“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伴随生活的改变而改变,“旧思想的瓦解是同旧生活条件的瓦解步调一致的”,并指出“从现实生活关系”出发的方法“是唯一的唯物主义的方法,因而也是唯一科学的方法”。文化来自生活,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胡塞尔将回归蕴含目的、意义和价值的“生活世界”作为西方文化危机的药方,提出:“‘生活’一词不可取生理学的含义,而是指有目的的生活,它表明精神的创造性——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它在历史之中创造文化。”制度亦无例外,马克思基于历史唯物主义指出,制度“只不过是各个人之间迄今为止的交往的产物”。习近平总书记以平台、“金钥匙”“大熔炉”“净化器”等意象比喻党内政治生活,深刻把握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精要。
其二,党内政治文化的导向逻辑。唯物史观指出文化依存于社会的同时具有相对独立性,能够对社会生活产生反作用,正如马克思强调:“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许多学者将文化作为第一层次的“背景”加以讨论,曼格尔便坚持认为“文化为体制之母”。任何新制度的出现,归根结底都受到一定文化的导向,现代民主政治制度来自资产阶级思想文化的启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来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正如摩尔根所言:“人类的一切主要制度都是从早期所具有的少数思想胚胎进化而来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变革同样离不开党内政治文化的引领作用,“倘若以一种把文化抽象掉的制度变革理论来指导现实的体制改革,将是极不恰当,甚至非常危险的”。
其三,党内法规的保障逻辑。党内政治生活开展与党内政治文化沉淀虽然具有一定自发性,但若要得到正常实现,尤其是更新变迁则往往面对旧事物的强大阻力,需要党内法规为党组织和党员各项活动设定基本的组织规则、行为遵循,彰显与党的建设目标相适的价值观念,乃至直接以制度形式将相应要求实体化,为党的建设场域支撑起稳定的空间。例如,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党内法规得以提出、民主集中制得到强调的现实需求,在于归正破坏党的纪律的行为,对全体党员进行党性教育,进而使党内政治生活走上正轨(其后关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更是先后颁布两部效力位阶仅次于党章的准则),使党内政治文化得以接续并正常发挥导向作用。
(二)全面依法治国场域
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是建设动力,全面从严治党是提纲挈领性的关键和根本,全面依法治国则是制度保障,战略布局之间是彼此贯通、相互促进的。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场域中,有学者将党内法规视为“法治体系的担纲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重要的“保障力量”;有学者在法治中国建设格局中提出以党内法规推进党内法治,将党内法治作为政治前提,国家法治作为主体工程,社会法治作为社会基础,三者协同共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学者指出,作为领导党与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与政府之间存在结构性嵌入与系统性耦合,并且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同样是执政权的法治依据;还有学者将立足于党内法规的党内法治视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认为“只有完善这个核心之后,整个法治建设才能有了核心盘活而逐渐整体实现”。需要注意的是,在探讨党内法规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时,需要注意其在此场域中的制度角色相对布迪厄等描述的传统法律场域存在一定特性:一是间接性,党内法规并未直接面向党外的社会领域治理,而是经由党的领导加以传导;二是政治性,党的政治逻辑并非外部的影响,而是作为一种以政治价值为轴的遵循深深嵌入不同场域的党内法规中;三是建构性,场域视角下法律是一种社会斗争行动的资源与框架,尤其在司法中,竞争与对抗常常成为场域运行的主题,党内法规并非调整利益分配与矛盾解纷的规范,在社会场域中通常发挥建构与协作价值。这些是研究党内法规与依法治国关系时需要具备的观念前提。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后发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视野中,“政党主导下的法治模式本质上由法治的政治性所决定,它要求后发法治国家在法治秩序建构中存在权威作为动力机制和保障装置”,因而全面依法治国同样是党内法规发挥制度功能的场域,其中对场域中制度要素的观察必然要重视对主体要素的把握。一方面,在通过法治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工程中,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的少数”,我国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达到95%,党员同时作为公民受到法律调整,现实中存在领导干部违法之前先违纪的显著现象,而达到违法程度则必然对场域中资本造成明显侵损,把纪律挺在前面是防微杜渐的有效举措。另一方面,党内法规为依法治国场域带来强有力的惯习要素,拥有革命、建设、改革与新时代百年奋斗历史经验以及逾9500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代表的党内法规将党性教育蕴于制度,为党员提出包括培养法治思维在内的更严格的行为要求,这种群体性惯习的沉淀是普通公民所不具备也无法苛求的,在党内法规的调整下,党员能够在依法治国场域中起到带头知法守法用法的率先垂范作用。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场域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体性中国的现代性需要从‘西方化’的普遍叙事中剥离出来,去重新发现和理解‘中国要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比西方最大的“中国要素”与政治优势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关键作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领导下深刻而生动的政治战略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场域中,有学者将国家治理法治化作为着力点,认为以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党的基本路线为统领的政策制度体系、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制度体系,最终都要汇总于、表现为法制化的制度体系。有学者认为,制度建设和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核心指标,党内法规的法治化建设能够通过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文化,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的合理化,实现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落实干部问责的程序化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还有学者结合党政关系现代化表示,党内法规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能够发挥保障党在国家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增强党在国家治理中的领导能力,增强党员干部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习惯等作用。
“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这一规律同样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则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稳定且能够重复适用的制度规范实现政党权力法治化,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势与现实要求”,党内法规作为生长于中国政治土壤的治理实践,代表了中国共产党经由法治轨道实现治理现代化的政治立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环环紧扣,层层传导,互相保障,共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一项高屋建瓴、逻辑缜密的理论架构;秉要执本,党内法规在这些场域间无疑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制度伟力。
五、结语
对制度最根本的考量,离不开其是什么、有何功能、如何在现实中发挥功能的议题线索,党内法规研究也不外乎如此。学界对此类议题的探讨虽绵延不断,但是对党内法规这个既有理论难以立时充分解释的中国特色制度现象,缺乏其所需的整体视野的系统化呈现。同时,作为中国社会中与国家法律并列而非容纳其内、位居其下的显性制度体系,党内法规所具备的不可替代的特质在目前也很少得到探讨,再结合前述的议题线索,便可指引我们架构呈现相对完整和系统的四重定位,这是认识、评价与把握党内法规的根本性分析框架。
其一,属性定位对应本体论,是认识党内法规的基本前提。党内法规必然属于一种治理规范,而是不是法,是硬法还是软法,政治、政策、道德等属性几何,都是党内法规作为实体存在的表征,也关系到党内法规与其他治理要素的联系与区别等认知。其二,功能定位对应制度论,作为治理规范的党内法规建设离不开对底层逻辑的考察,其最原本的功能是管党治党,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其他则皆属由此衍生,厘清功能定位能够引导建设的整体取向、制度体系如“1+4”基本框架的构筑完善以及调整党务关系内容的不断优化。其三,精神定位对应价值论,党内法规制度研究不仅在于提高立规能力,而且要从价值维度探究其何以能其他制度所不能,这来自中国共产党的精神浸润与导向。权利与义务是任何规范作用于对象行为的主要现实纽带,而义务本位作为使命型政党的精神谱系在制度规范中的内化,是党内法规的精神本位之彰显,也能够成为党的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之间的桥梁,而且与党内法规执行力、责任制等研究同频共振,这也是目前研究中的空白领域。其四,场域定位对应运行论,党内法规理论并非自足或先验的独立存在,由党的建设、“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场域中,能够观察党通过党内法规的治党管党和治国理政活动,寻找党内法规制度位置,检视党内法规运行实效,推进党内法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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